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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鸣股份(300967):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四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发布时间:2025-06-04 02:40:29 点击量: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编制。华西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西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西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西证券作为2023年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晓鸣转债,债券代码:123189,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机构,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鸣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一、本期债券核准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3号)同意,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29.00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32,900.00万元。

  1、注册文件及注册规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53号)确认,发行人获准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2,900.00万元(含32,9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名称:2023年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晓鸣转债”)。

  4、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9、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1、债券利率:本次发行债券的利率为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10%、第四年为1.80%、第五年为2.50%、第六年为3.00%。

  13、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级,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级。

  15、上市安排:本期债券于2023年4月2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面向不特定对象交易。

  16、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府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公园华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金凤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永宁支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和划拨。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32,900.00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经公司2021年12月17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根据授权负责修订和实施。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32,900.00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9.4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二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3%(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华西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机构,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现将本次债券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基于公司未来业务布局需要,为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经营能力。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以运营拓展公司经营范围中与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相关的业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家禽屠宰;牲畜屠宰;活禽销售;餐饮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品进出口;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包装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鲜蛋批发;鲜蛋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发行人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截至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未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已就上述重大事项进行公告,上述事项未对发行人本期债券的本息安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未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对发行人日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华西证券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华西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